申命記
第二十一章
如果上主你的天主賜給你作產業的地方,發現有人被殺,曝屍原野,卻不知道是誰殺了他,
2 你的長老和官長應出來,從被殺者測量到四周各城,
3 看那一座城離被殺者最近;然後這城的長老應牽來一頭尚未耕作,尚未負軛的母牛犢。
4 這城的長老應把母牛犢牽到尚未耕耘播種的地方,靠近常流的溪水旁,就在那溪水上砍斷母牛犢的頸。
5 肋未的子孫司祭們應上前來,因為上主你的天主揀選了他們為事奉自己,因上主之名頒賜降福,所以一切爭論毆打的事,都應憑他們的裁判來決斷。
6 那離被殺者最近城市的長老,都應用溪水在被砍斷頸項的母牛犢身上洗手,
7 同時聲明說:「這血不是我們的手流的,我們的眼也沒有看見。
8 上主!求你赦免你所救贖的以色列人民,不要讓這流無辜血的罪債,留在你以色列人民中間。 」這樣他們算是贖了流血的罪。
9 你由你中間也除去了流無辜血的罪,因為你行了上主眼中視為正直的事。
10 當你出征進攻你的敵人時,上主你的天主將他們交在你手中,你獲得了一些俘虜;
11 你若在俘虜中看見了一個容貌美好的女人,對她愛戀不捨,願娶她為妻,
12 你可帶她到你家中,叫她剃去頭髮,剪短指甲,
13 脫去自己被擄時所穿的衣服,住在你家裡,哀悼她的父母一個月;然後,你才能親近她:你做她的丈夫,她做你的妻子。
14 以後如果你不喜歡她,應讓她隨意離去,決不能將她賣錢,也不能以她為奴,因為你曾玷污了她。
15 一人如有兩妻,一為所愛,一為所惡,所愛所惡的,都給他生了兒子;但是長子卻是他所惡的妻子生的,
16 在他將自己的產業分給他的兒子的那一天,不能將愛妻的兒子視作長子,而廢棄所惡妻子所生的長子;
17 必須承認所惡妻子的兒子為長子,將所有的產業,多分給他一份,因為他是自己壯年時的首生子,應獲得長子的權利。
18 人若有一個忤逆不孝的兒子,不聽從父母的勸告,責罰他以後仍不聽從,
19 父母就該將他捉住,帶到當地的城門前,見本城的長老,
20 對本城的長老說:「我們這個兒子忤逆不孝,不聽我們的勸告,是個放蕩的酒徒。」
21 本城的眾人就應用石頭將他砸死:這樣,由你中間剷除了這邪惡,每個以色列人聽了,必然害怕。
22 若人犯了該死的罪,處死以後,應將他懸在木桿上,
23 但不可讓他的屍體在木桿上過夜,應在當天將他埋葬。因為凡被懸者,是天主所咒罵的;你不可玷污上主你的天主所賜給你作產業的土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