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命記
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

0:00
0:00

第十九章

當上主你天主消滅了那些異民,上主你的天主將他們的土地賜給了你,而你佔領了那地,住在他們的城鎮和房屋里以後,
2 應在上主你的天主賜給你作產業的地方,劃出三座城,
3 修好到那裡去的道路,將上主你的天主給你作產業的地方,分為三個區域,這樣使殺了人的,可逃到那裡去。
4 殺人犯逃到那裡得保全性命的案件應是這樣:假使有人無意殺了鄰人,彼此又素無仇怨:
5 比如他與鄰人同去林中伐樹,當他手揮斧子伐樹時,斧頭脫了柄,落在鄰人身上,以致斃命,他就可逃到這些城中的一座城去,為保全性命,
6 以免報血仇者心中發火追趕殺人者,因路途遙遠,而能趕上他,將他殺死;其實他與那人素無仇怨,罪不該死。
7 為此我吩咐你:應劃出三座城。
8 當上主你的天主,照他向你的祖先誓許的,擴展了你的疆域,將許下要給你祖先的整個土地賜給你時,──
9 倘若你謹守遵行我今日吩咐你的這一切誡命,愛上主你的天主,日日履行他的道路,──你應在這三座城以外,另設三座城,
10 免得無罪者的血,流在上主你的天主賜給你作產業的土地上,血債歸在你身上。
11 但是,如果有人懷恨自己的鄰人,埋伏突擊他,而將他殺死,然後逃到這些城中的一座,
12 他本城的長老應派人去,將他從那裡逮回,交於報血仇者手中,將他處死;
13 你不可憐視他,而應由以色列中洗除無辜的血:如此你才能平安無事。
14 在上主你的天主賜給你作產業所分得的土地上,不可移動你鄰人的地界,因為是先人所劃定的。
15 人無論犯了什麼不義,什麼罪惡,或什麼過錯,只憑一個見證,罪名不得成立;須憑兩個或三個見證的口供,才可定案。
16 若有人懷有惡意,起來作證控告某人犯法,
17 二人應一同站在上主面前,和值班的司祭及判官面前。
18 判官應仔細考問。若那作證的是一個假證人,誣告自己的兄弟,
19 你就應對付他,如同他想對付自己的兄弟一樣:這樣你便由你中間剷除了這邪惡,
20 其餘的人聽了,必然害怕,在你中間再不致有這樣的惡事發生。
21 你不可發慈悲,要以命償命,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,以手還手,以腳還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