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命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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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章

有任何殘缺或瑕疵的牛羊,不可祭獻給上主你的天主,因為這為上主你的天主是可憎惡的事。
2 在你中間,即在上主你的天主賜給你的一座城內,若發見一個男人或女人,做了上主你的天主眼中視為惡的事,違犯了他的盟約,
3 去事奉敬拜其它的神,或太陽,或月亮,或任何天象,反對我所吩咐的事;
4 如果有人告訴了你,你一聽說,就應詳細調查。如果實有其事,真在以色列中做了這種可惡的事,
5 就將那做這種惡事的男人或女人,帶到城門外,用石頭砸死他們。
6 根據兩個或三個見證的口供,即可將這該死的人處以死刑;根據一個見證的口供,卻不可處以死刑。
7 見證人應先下手,然後眾人才下手將他處死:如此由你中間剷除了這邪惡。
8 若在你城鎮內發生了訴訟案件:或是殺人,或是爭訟,或是毆傷,而又是你難以處決的案件,你應起來上到上主你的天主所選的地方,
9 去見肋未司祭和那在職的判官,詢問他們,他們要指教你怎樣判斷這案件。
10 你應依照他們在上主所選的地方,有關那案件指教你的話去執行;凡他們教訓你的,應完全遵行。
11 應全依照他們給你的指導,告訴你的判斷去執行;對他們告訴你的定案,不可偏左偏右。
12 若有人擅自行事,不聽從那侍立於上主你的天主前供職的司祭,或不聽從判官,應把這人處死。如此你由以色列中剷除了這邪惡;
13 民眾聽見了,必都害怕,再不敢擅自行事。
14 當你進入上主你的天主賜給你的土地,佔據了那地,安住在那里以後,你如說: 「我願照我四周的各民族,設立一位君王統治我,」
15 你應將上主你的天主所揀選的人,立為你的君王。應由你兄弟中立一人,作你的君王,不可讓不屬你兄弟的外方人統治你。
16 但是,不可許他養許多馬,免得他叫人民回到埃及去買馬,因為上主曾對你們說過:「你們不可再回到那條路上去;」
17 也不可許他有許多妻妾,免得他的心迷於邪途;也不可許他過於積蓄金銀。
18 幾時他登上了王位,依照肋未司祭處所存的法律書,給他抄寫一本,
19 叫他帶在身邊,一生天天閱讀,好使他學習敬畏上主他的天主,謹守遵行這法律上的一切話和這些規則。
20 如此他可避免對自己的同胞心高氣傲,偏離這些誡命,好使他和他的子孫在以色列中間久居王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