戶籍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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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五章

上主在耶里哥對面,約但河邊,摩阿布曠野內,訓示梅瑟說:
2 「你命令以色列子民,應由他們分得的產業內,指定一些城給肋未人居住,將城四周的牧場,也分給肋未人。
3 這些城歸他們居住,城郊的牧場為牧放他們所有的牛羊和一切牲畜。
4 你們劃給肋未城郊的牧場,應由城牆起,周圍向外伸展至二千肘,
5 即由城外向東方量二千肘,向南方量二千肘,向西方量二千肘,向北方量二千肘,城在中央;這些土地為作他們城郊的牧場
6 分給肋未人的城中,應指定六座為避難城,殺人者可逃入城中。此外還應給他們四十二座城。
7 這樣,劃給肋未人的城,共計四十八座,連城郊的牧場在內。
8 當你們由以色列子民的產業中,劃分給肋未人城邑時,由大支派應多取,由小支派應少取;每支派應依照自己分得的產業,將城邑劃給肋未人。 」
9 上主訓示梅瑟說:
10 「你告訴以色列子民說:幾時你們過約但河進入了客納罕地,
11 應選定幾座城作你們的避難城,凡誤殺人的,可逃到那裡。
12 這些城可作為你們脫免復仇者的避難所,好使殺人者不致在未立於會眾前受審判以前,便遭人殺害。
13 你們應指定六座城作為你們的避難城。
14 在約但河東指定三座,在客納罕地指定三座,作為避難城。
15 這六座城為以色列子民和外方人,以及住在你們中間的人,作為避難所;凡誤殺人的,都可逃到那裡去。
16 人若用鐵器打人,將人打死,他就是兇手,兇手應處死刑。
17 人若用手中可砸死人的石頭打人,將人砸死;他就是兇手,兇手應處死刑。
18 或者人若用手中可打死人的木器打人,將人打死,他就是兇手,兇手應處死刑。
19 報血仇的,可將兇手殺死;幾時遇見他,可將他殺死。
20 人若因懷恨撞倒了人,或故意拋物打人,致使那人死了;
21 或者因仇恨用手打人,將人打死;打人的應處死刑,因他是兇手;報血仇的人,幾時遇著兇手,可將他殺死。
22 但是,若人並無怨仇,偶然撞倒人,或無意中拋物傷人,
23 或因沒有看見,使任何能打死人的石頭落在人身上,致使那人死了,彼此並沒有怨仇,也沒有意思害人,
24 對這樣的案件,應在打死人的和要報血仇者之間進行裁判。
25 會眾要把殺人者由報血仇者手內救出,使他回到他曾逃入的避難城內,叫他住在那裡,直到傅過聖油的大司祭去逝。
26 但殺人者如果離開他逃入避難城的邊界以外,
27 報血仇者在避難城邊界以外遇見了他,將殺人者殺死,他並不犯流血的罪,
28 因為那人該留在避難城內,直到大司祭去世;大司祭死後,殺人者方可回到屬自己產業的地方:
29 這是你們世世代代,在你們任何住處,應遵守的法令。
30 凡殺人的案件,應依據幾個證人的口供,才可處決殺人犯;惟獨一人作證,不足以將人宣判死刑。
31 對於被判死刑的殺人犯,你們不可取贖命金,因為他應該死。
32 同樣,你們對逃入避難城的人,亦不可取贖金,准他在大司祭死以前回到本鄉居住
33 你們不可玷污你們所居之地,因為血能玷污地;在那裡流了血,除非流那殺人者的血,為那地沒有其它取潔的方法。
34 你們不可褻瀆你們所居之地,這地也是我居留之地,因為我上主是住在以色列子民中間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