戶籍紀
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

0:00
0:00

第十九章

上主訓示梅瑟和亞郎說:
2 「這是上主制定的法律,衪這樣命令說:你吩咐以色列子民,給你牽一頭無瑕,身上沒有殘缺,且沒有負過軛的紅母牛來。
3 你們應將牛交給厄肋阿匝爾司祭,牽到營外,在他面前殺了。
4 厄肋阿匝爾司祭用手指蘸些牛血,七次向會幕的前面灑血。
5 以後在他眼前將牛焚燒;牛的皮、肉、血連糞,一起焚燒。
6 同時司祭應取香柏木、牛膝草和朱紅線,扔在燒牛的火內。
7 以後司祭應洗自己的衣服,用水洗身,然後才可以回營;但直到晚上,司祭仍然不潔。
8 那焚燒牛的人,也應洗自己的衣服,用水洗身,但直到晚上仍然不潔。
9 另一位潔淨的人收起牛灰,放在營外潔淨的地方,為以色列子民會眾留下作取潔水之用,因為這原是贖罪祭。
10 那收斂牛灰的人,應洗自己的衣服,且直到晚上不潔;這為以色列子民和僑居在你們中的外方人,是一條永久的法律。
11 凡摸了任何人屍體的,七天之久不潔。
12 第三日和第七日,他應用那水取潔,他才潔淨;若在第三日和第七日上不取潔,他仍然不潔。
13 任何人摸了屍首,即死人的身體,而不取潔,便玷污了上主的居所,這人應由以色列中剷除,因為取潔水沒有灑在他身上,他仍然不潔,不潔仍留在他身上。
14 幾時在帳幕內死了一人,有這樣的規定:凡進這帳幕,和所有在帳幕的人,七天之久不潔;
15 一切開著口,沒有蓋上蓋的器皿,都成了不潔的。
16 凡在田野間摸了一個為刀所害,或自死的人,或人的骨骸,或墳墓的人,七天之久不潔。
17 為這樣不潔的人,應取些贖罪祭燒成的灰,放在一器皿內,倒上活水。
18 然後一潔淨的人拿牛膝草浸入水內,灑在帳幕上和其內的一切器皿並人身上,以及灑在那摸過骨骸或被害死的,或自死的,或墳墓的人身上。
19 那潔淨的人應在第三日第七日上,灑那不潔淨的人,到第七日才能使他潔淨;那人還應洗自己的衣服,在水中沐浴,到晚上就潔淨了。
20 誰成了不潔的而不取潔,這人應由會眾中剷除,因為他玷污了上主的聖所,因取潔水沒有灑在他身上,他仍然不潔。
21 這為你們是一條永久的法律。那灑取潔水的,應洗自己的衣服;凡觸摸取潔水的,直到晚上不潔。
22 凡不潔的人摸過的東西,也成了不潔的;與之接觸的人,也直到晚上不潔。 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