肋未纪
第二十七章
上主訓示梅瑟說:
2 「你告訴以色列子民說:若人以人身許願,應將人身的代價獻給上主,
3 由二十歲到六十歲的男人,根據聖所的「協刻耳」,估價應是五十銀「協刻耳」;
4 若是女人,估價應是三十「協刻耳」。
5 由五歲到二十歲,若是男性,估價應是二十「協刻耳」,女性為十「協刻耳」。
6 由一月到五歲,若是男性,估價為五銀「協刻耳」;若是女性,估價為三銀「協刻耳」。
7 六十歲以上的人,若是男性,估價為十五「協刻耳」,女性為十「協刻耳」 。
8 但若是人窮,不能支付這估價,應帶他到司祭面前。司祭估定他的價格;司祭要按許願人的財力,估定價格。
9 如所許的是可獻於上主作祭品的獸類,獻於上主的任何走獸,應視為聖的,
10 不可更換,不可替代,不能以好換壞,或以壞換好;如果人拿一隻走獸還另一隻,以前所許的和以後所換的,都應視為聖的。
11 如所許的是一隻不潔,不堪獻於上主作祭品的走獸,就應將它牽到司祭前,
12 司祭估定它的好壞;司祭估多少,就是多少;
13 如許願的人願把它贖回,除了司祭估定的價值外,還應加五分之一。
14 若人把自己的房屋,獻於上主,司祭應估定它的好壞;司祭估多少,就是多少。
15 如果獻房屋的人願再贖回,除估定的價值外,還應加五分之一,房屋才可歸他。
16 若人將自己的一部份田產獻於上主,估價應按地播種所需要的數量;一「荷默爾」大麥種子,為五十銀「協刻耳」。
17 若人由喜年起,獻了自己的田地,這個估價就是定價;
18 但如果在喜年以後獻自己的田地,司祭應按至喜年尚餘的年數給他估價,把估價減低。
19 如獻田地的人再願贖回,除司祭估定的價錢之外,還應加五分之一,田地仍歸於他;
20 但若他不但沒有把田地贖回,反而賣給別人,不能再贖回;
21 一到喜年,田地應退還時,應獻於上主,當作禁田,歸於司祭,成為他的產業。
22 若人將自己買來的田地,而非祖業,獻於上主,
23 司祭就應估定這田地直到喜年所有的價值,那人應在當天支付你估定的價錢,這是歸上主的聖物。
24 一到喜年,這田地應退給賣田的人,歸於這塊田地的原有人。
25 一切估價都應按聖所的「協刻耳」;一「協刻耳」等於二十「革辣」。
26 至於頭胎牲畜,既是頭胎,應屬於上主,人不能再奉獻;不論是牛是羊,已屬於上主。
27 若是不潔牲畜的頭胎,人應照估價贖回,再加五分之一;如不贖回,應照估價賣掉。
28 凡照禁物法獻於上主之物,凡人所有的,不論是人,或是牲畜,或是一部份田產,便不可變賣,亦不可贖回;凡禁物都是屬於上主的至聖之物。
29 凡照禁物法應處置的人,便不可贖回,應將他處死。
30 凡土地的出產,或是田地的穀物,或是樹木的果實,十分之一應歸於上主,是獻於上主的聖物。
31 人若願意把應獻的十分之一贖回一部份,除物價外,應另加五分之一。
32 凡牛群或羊群,由牧童杖下經過的每第十隻,亦即全群十分之一,應獻於上主;
33 人不應追究是好是壞,亦不可將它更換;更換了,以前所有的和以後所換的,都應視為聖物,不得贖回」。
34 這是上主在西乃山為以色列子民向梅瑟吩咐的法令。